钦州学院学术著作出版资助基金管理办法(修订)
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和支持我校教职工的科研成果出版,宣传和推广科研成果,进一步调动我校教职工开展科研工作的积极
性,提升我校科研水平,设立钦州学院学术著作出版资助基金(简称“出版资助基金”),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出版资助基金遵循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公平竞争、专家评议、择优支持、宁缺勿滥的原则,专项用于资助具有较高
学术水平和学术价值的学术著作的出版。
第三条出版资助基金向教学和科研一线人员撰写的优秀学术著作倾斜,优先资助与学校重点打造的学科方向具有较高结合度的著作。
第二章经费来源
第四条出版资助基金的来源主要以我校的科研事业经费为主,学校每年在当年经费许可范围内投入一定资金作为出版资助
基金;同时广泛争取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及个人的资助或捐助。
第三章资助范围
第五条出版资助基金用于资助学术著作出版所需的出版费,以具有原创性的学术著作为主要资助对象,要求著作具有较
明显的特色或较高的学术价值,或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原则上每年只资助每位申请人出版一部著作。
第六条出版资助金资助出版的著作分为三类:
第一类,学术专著;
第二类,学术编著;
第三类,学术译著。
第七条下列著作不属于“出版资助基金” 资助的范围:不公开发行的图书;教材、论文集、教辅资料;个人的非学术性文集;科普读物、资料汇编、一般性工具书、手册、一般数据库;音像制品、美术作品和文学作品;港澳台出版社出版、法
禁止出版、传播的出版物。
第四章资助金额与标准
第八条根据预算与著作质量,原则上,学校每年出版资助基金资助学术著作出版数量不超过8 部,具体资助金额与标准如
下:
1.重点资助A 类:资助每部著作4 万元。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申报重点资助A 类:
(1)字数在20 万字以上(含)的高质量学术成果,且在国内一类出版社出版。
(2)字数在30 万字以上(含)的学术著作,在国家二类出版社出版。
2.重点资助B 类:资助每部著作3 万元。符合以下情况之一可申报重点资助B 类:
(1)字数15 万字以上(含),20 万字以内的高质量学术成果,且在国家一类出版社出版;
(2)字数在25 万字以上(含),30 万字以内的学术著作,在国家二类出版社出版。
3.一般资助A 类:资助每部著作2.5 万元。
符合以下情况可申报一般资助A 类:
字数在20 万字以上(含),25 万字以内的学术著作,在国家二类出版社出版。
4.一般资助B 类:资助每部著作2 万元。符合以下情况可申报一般资助B 类:
字数在15 万字以上(含),20 万字以内的学术著作,在国家二类出版社出版。
一类出版社特指科学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人民出版社、人民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商务印书馆、三联书
店、中华书局、新华出版社、人民文学出版社等10 家出版社,其它出版社为二类出版社。
申请出版资助基金资助学术著作,须提供出版社同意出版的证明。
以上资助金额如高于实际出版费用,则以实际出版费用实报实销;如资助金额低于实际出版费用,不足部分申请人自行解决。
五章申请条件
第九条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原则上必须是我校在岗教职工,且为著作第一完成人;
2.申请人原则上必须具备副高及以上职称,不具备副高及以上职称的申请人需由两位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专家进行推荐。推荐
专家中须至少一位为校外专家,推荐专家至少一位为正高级职称。
3.已获得资助的申请人再次申请,应在已获得资助出版著作正式出版发行之后,方可提出。
第十条资助出版的著作需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资助出版的著作原则上应为完成的书稿;字数在15 万字以上。
2.著作权不存在任何争议;著作权属多人时,须出具由著作权全体所有人签署的意见。
3.著作出版须在大陆正规出版社出版,正式出版后能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新闻出版机构查询”中查询到有关著作信息。
第十一条申请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1.《钦州学院学术著作出版资助基金申请表》一式四份(经所属单位签署推荐意见);
2.《专家推荐表》(不具备副高及以上职称的申请人填写)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
3.完整的书稿;
4.其它相关材料,如出版机构关于该著作的出版意见,成果奖励情况,鉴定证书等。
第十二条科技处对申请人报送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组织校外专家对著作的学术水平、学术价值、著述特色、写作质量、国内外同类专著比较、出版意义等进行审议,申请人对校外专家提出意见修改后,科技处组织校内专家进行审定,科技处汇总校内外专家的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科技处将所有材料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进行审定,学术委员会提出是否给予资助与资助类别意见。
1.对资助出版著作的审定采取回避制度,如学术委员会委员或其亲属有申请书目送审时,学术委员会委员本人应回避评审活动;
2.著作是否资助与资助金额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决定,投票人数应不低于学术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投票人数超三分之二(含)赞成票的著作与资助金额,可以确定为同意资助。
第十四条科技处将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的结果,报校长办公会审议,最终确定资助的著作及资助金额。
第十五条审批获得资助的著作,申请人根据出版社相关规定,办理资助著作出版的相关手续,科技处协助申请人与出版机构签订出版合同,出版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报科技处备案。
第十六条学校财务处根据批准的类别,按照学校财务规定将出版基金资助的经费汇至出版机构或办理报销手续。出版经费不足部分由申请人自行解决。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申请人在申报工作中弄虚作假,或出版合同签定后六个月内未能出版的,科技处根据具体情况报学校同意后,追
究申请人责任,撤消或追回资助。
第十八条出版资助基金资助出版的著作,必须在著作的扉页上标注“钦州学院学术著作出版资助基金资助”字样,在“作者简介”中署名“钦州学院”,无此字样不予报销出版费。
第十九条著作出版后的一个月内,受资助者须向科技处提供著作20 本,用于存档、对外交流,赠学校图书馆供师生借阅等。
第二十条申请人对本人出版著作的版权与学术规范负责,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如有合同造假和学术不端行为,一经查实,追究申请人责任,撤消或追回资助,申请人五年内不得申请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
第二十二条出版资助基金原则上每年评审两次,根据预算与当年已资助著作出版数量的情况而定,具体申请时间以科技处通知为准。
第二十三条以“钦州学院”署名的学术著作,无论是获得钦州学院学术著作出版资助,还是各科研平台、人才团队建设项目资助出版,都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且不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原《钦州学院学术著作出版资助基金暂行管理办法》(钦学院发〔2008〕5 号)停止使用,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